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4-03-20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感谢您的来信。现对您的来信回复如下:经核实,根据《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 号)第一条: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男职工无产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对男方陪产假无相关政策。再次感谢您的来信!